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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CBLJ | 杨玲:香港仲裁的创新和韧性

原载于《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2022年10月刊

晚近,在国际冲突和新冠疫情的影响下,全世界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挑战,香港也不例外。但从争议解决和仲裁的角度看,香港仍保持了极大的开放性和专业性,在制度创新方面可圈可点。


01费用改革助推香港仲裁竞争力

2017年,香港立法会通过《2017年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者资助)(修订)条例》,引入允许第三者资助仲裁和调解的条文,其进而受2019年发布的《第三者资助仲裁实务守则》规制。2022年6月22日通过的《2022年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修订)条例》引入了更进一步的改革,其项下的规定允许香港法律执业人士与客户签订“按条件收费”“按损害赔偿收费”和“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的协议。


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相比,香港允许适用的收费框架范围更广更灵活。随着香港引入第三方资助仲裁和允许律师利用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香港仲裁费用的相关安排具有更大弹性,从而能促成仲裁用户达成最有利于自身需要的安排,巩固香港作为仲裁地的竞争力。


02香港法院稳定高效支持仲裁

是中国唯一一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在全世界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中,香港又是唯一一个将中文和英文作为官方语言的地区。

晚近,香港法院对一系列仲裁前沿问题作出了回应,具体包括:


1. 明确仲裁条款升级机制是可受理性问题而不是管辖权问题,应由仲裁庭决定;

2. 厘清了裁决存在未决问题如何影响裁决的有效性;

3. 拒绝以裁量权延长《示范法》下撤销裁决的期限

4. 暂缓清盘程序以支持仲裁

5. 明确《香港仲裁条例》附表2中“就法律问题对裁决上诉”的适用标准等等。


香港法院判例的充分说理和严谨论证,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备受关注。晚近香港仲裁判例的发展反映了香港稳定高效支持仲裁的司法体系。


03香港仲裁独享两地司法协助优势
近年来,香港越来越显示出处理涉及内地相关争议的独特优势。港仲过去五年在内地当事人的数量、中国法作为准据法的适用以及中文作为程序语言方面的数据也印证了这一点。而这一相较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优势,得益于内地与香港在仲裁司法协助领域的多项安排。
1997年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第一项司法协助安排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称《两地执行安排》),该项安排在2020年得以修订。根据港仲的研究,约有93项仲裁裁决依《两地执行安排》在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其中近77%的裁决涉及港仲。从结果上看,港仲裁决在内地法院保持良好的执行记录。

在2019年10月1日,内地和香港签署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正式生效。根据港仲的数据,截至2022年11月8日,港仲案件的当事人在83起案件中向内地24个城市的30个不同的中院提交了保全申请。

2022年6月底,随着港仲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合资格的港仲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保全措施和裁决执行。这意味着,在现行的两地安排之外,港仲用户有了一种更高效的选择。

04港仲案件管理和用户服务持续创新
港仲一直在探索如何运用现代科技提升案件管理效率,并于2021年10月推出了案件在线管理平台“HKIAC办案一站通” (HKIAC Case Connect)。目前这一平台免费使用,它利用安全可靠的技术,在文件存储、当事方与仲裁庭沟通、仲裁程序期限追踪等方面为当事人和仲裁庭提供便捷和安全的服务。
2021的12月,港仲还发布了“HKIAC案例汇编库” (HKIAC Case Digest),它是一个可检索的数据库,其中收录了港仲根据不同程序规则所作程序性决定的匿名摘要,并定期更新。这一数据库赢得了《环球仲裁评论》2022年度最佳创新奖。

过去三年,港仲受理案件数量连创新高。截至2022年9月,港仲受理仲裁案件的数量已超过2021年全年。港仲服务创新受到境内外用户的广泛认可,在一些新兴领域(例如加密货币争议和涉及俄罗斯当事人的争议)也成为备受青睐的机构。

05共同致力于促进仲裁行业健康发展
在推动仲裁中的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目标方面,港仲是“绿色仲裁行动”的发起机构之一。港仲还发起了“绿色办公挑战”,通过采取450余项节约资源和减少排放措施,提高办公过程中的环境友好性。
在提升仲裁多样性方面,港仲与其他国际机构合作,率先批准《仲裁平等代表权承诺》,并作为首批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跨机构多样性工作组成员参与发布《仲裁员任命与仲裁程序中性别多样性报告》,在指定仲裁员的程序中给予女性仲裁员和被首次委任的仲裁员更多关注。2018年港仲发起的仲裁女性俱乐部通过调研、研讨会以及“WeGrow导师和辅导项目”推动更多中国女性参与仲裁的发展。
文章最初发表于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商法》2022年10月刊及微信公众号(CBLJINSIGHT)。经《商法》编辑部同意后转载。请点击“阅读原文”查阅本文于微信公众号(CBLJINSIGHT)微信公众号刊载版面。

关于作者

杨   玲HKIAC副秘书长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杨玲毕业于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获得法学博士和法学硕士学位。2018年1月加入HKIAC之前,杨玲是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从事国际仲裁的教学、实践和研究近九年。在商事仲裁和投资仲裁领域,杨玲已出版专著两本及发表论文30余篇。杨玲曾在法国马赛第三大学(2007-2008)和美国波士顿大学(2016-2017)从事访问学者研究,并作为独立观察员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第二工作组和第三工作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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